icon僱用安定計畫常見問答(Q&A)

1僱用安定措施是什麼?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訂定僱用安定措施,是為了避免雇主因經濟不景氣致虧損或業務緊縮而裁減員工造成失業,故由政府提供減班休息期間薪資補貼,以達持續僱用、減少失業之目的。
2僱用安定的啟動機制為何?
因景氣因素影響,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評估有必要時,於召開僱用安定措施諮詢會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另僱用安定措施啟動態樣可能為全國性啟動、特定地區啟動或特定行業別啟動,端視當前整體社會經濟情勢及諮詢會議就各項指標數據所提專業意見而定。
3本次公告僱用安定措施辦理期間、適用範圍(有哪些行業適用)?
(一)
辦理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二)
適用業別:於本公告辦理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實施減班休息),且所屬事業單位符合下列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第11次修正(110年1月)所定中類行業:
  1. 橡膠製品製造業。
  2. 金屬製品製造業。
  3.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5. 機械設備製造業。
  6. 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7. 旅行及其他相關服務業。(例如:安排及販售旅遊行程(食宿、交通、參觀活動等)、提供導遊及領隊服務、提供旅遊諮詢及相關票券代訂代售等服務。)
4行業別認定方式(如何知道自己是否為該行業別)?
(一)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以被保險人所屬事業單位於公告生效之日,就業保險、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登載之行業別,或其他足資證明所屬行業之證明文件為準。但事業單位於公告生效之日以後設立者,以其設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日之行業別證明文件為準。
(二)
行業別查詢方式:
  1. 就業保險:洽詢投保單位(雇主)確認就業保險投保證號所登載之行業別。
  2. 工廠登記: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系統
  3. 稅籍登記: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稅籍登記行業別分類對照,可於財政部「稅籍登記行業代號-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功能中查詢,以稅籍登記所載行業別對應本次公告適用之行業。
(三)
行業別分類,可查詢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主計總處統計專區>統計法制與標準分類>統計標準分類>行業統計分類
5符合本次公告僱用安定措施適用行業之勞工請領資格為何?
(一)
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1. 於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2. 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
  3. 屬全時勞工,或有固定工作日(時)數或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4. 實施減班休息前,以現職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達3個月以上。但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啟動(公告生效日112年12月27日)僱用安定措施前,已受僱現職雇主,且領取薪資補貼前受僱1個月以上者,不在此限。
  5. 未具請領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代表人、負責人(含委任經理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身分。
(二)
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前述(一)各規定者,亦適用之。
6薪資補貼計算方式為何?
(一)
自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起算,計算方式為:按減班休息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50%發給。但受僱未滿3個月者,依其於現職單位實際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舉例:勞工減班休息前1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以下同)45,800元,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為30,000元,可依規定申請薪資補貼=(45,800元-30,000元)×50%=7,900元/月】
(二)
薪資補貼,以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最高月投保薪資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月基本工資差額之50%發給。
(三)
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最低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準,但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部分工時勞工,不在此限。
(四)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現職雇主者,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補貼。
(五)
薪資補貼金額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
【舉例:薪資差額4,100元×50%=2,050元,核發金額為2,100元】
(六)
最末次申請減班休息日數為20日以上未滿30日者,發給1個月;10日以上未滿20日者,發給半個月。
7如補貼額度有小數位時,應如何計算?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修正後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
【舉例:薪資差額10,101元×50%=5,050.5元,核發金額為5,100元】
8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應列計哪些項目?
僱用安定措施係為協助減班休息期間實際所得低於勞雇雙方實施減班休息前的所得之勞工,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並無區分是否屬經常性薪資或非經常性薪資,而是以申請人當月應領薪資列計,包含薪金、工資、津貼、獎金、年終獎金、加班費、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
【舉例:A君與公司協議自113年6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實施減班休息,A君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個月至前3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3,900元,查A君6月份應領薪資為60,000元(包含工資39,000元、伙食津貼1,000元、端午節獎金20,000元),則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為60,000元,因無薪資減損(43,900元-60,000元=-16100元),故當月不予核發薪資補貼。】
9如申請人是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勞工,其平均月投保薪資如何計算?
考量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之立法目的以及核發基準應有一致性規範,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7條之1規定,領取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其「月投保薪資」亦應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認定之,即不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最高月投保薪資(45,800元)。
10薪資補貼的領取期限為何?
領取薪資補貼期間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主。本次公告勞工領取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應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期間內,最長6個月。
11勞工如何申請薪資補貼?雇主可以為員工申請嗎?
薪資補貼是發給減班休息勞工,除了勞工可自行提出申請,也可以由雇主彙收勞工完整填妥資料的申請書代為申請,雇主代為提出申請需檢附委託書,並可透過台灣就業通網站僱用安定措施專區線上申請。
申請文件如下:
  1. 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等資料委託書)
  2. 身分證或居留證明影本
  3. 當次申請補貼期間之薪資清冊或證明
  4. 勞工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 雇主代為申請需檢附委託書
12受理機關及申請期限為何?
(一)
受理機關如下:
  •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
  • 桃竹苗分署:03-4855368
  • 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
  • 雲嘉南分署:06-6985945
  • 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
(二)
減班休息勞工應檢附本措施規定相關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的次日起90日內,向工作所在地轄區分署提出申請。
(三)
建議申請人於申請前確認雇主是否已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科學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管理局,若無勞工局則可能是社會局)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通報減班休息,並應覈實填寫申請書各項資料,以利審核作業進行。
13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可以申請薪資補貼,如何計算申請期限?
例如:通報實施減班休息期間為113年4月1日至113年6月29日,自4月1日至4月30日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已達 30 日,故可選擇申請方式及期限如下:
  1. 逐月申請:自113年5月1日起至7月29日止,可申請113年4月1日至 113年4月30日(以下簡稱第1個月)的申請薪資補貼,以此類推,5月31日至8月28日止可申請5月1日至5月30日(第2個月)的薪資補貼,6月30日至9月27日可申請5月31日至6月29日(第3個月)的薪資補貼。
  2. 一次申請3個月:因需待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屆期(6月29日),且於第1個月的薪資補貼申請期限7月29日提出申請,故有意一次申請3個月補貼的勞工,至遲應於113年6月30日至7月29日提出申請案。
14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要如何計算?
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原則上是以通報「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上載明的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為認定方式,但仍會以實際減班休息期間為準。
【舉例:經通報的協議書上載明,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113年4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減班休息每週2日。故1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即符合「第1個」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之規定。】
15在勞動部公告前,已經實施減班休息的勞工可以申請嗎?(例如112年11月已經開始減班休息,可申請11月及12月的薪資補貼嗎?)
實施減班休息期間不在公告辦理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者,則不符合本次公告適用資格。但如果勞工112年11月已經開始減班休息,直至113年1月1日以後仍然受景氣影響而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則在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期間,可以申請薪資補貼,最長6個月。
16公司已實施減班休息但是還沒通報要怎麼辦?還能請領薪資補貼嗎?
(一)
實施減班休息必須經過勞雇協商合意,並應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
事業單位如未通報減班休息,為確保勞動權益,勞工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經查證業經勞雇雙方協議,並符合基本工資等相關規範者,將直接列入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通報名單通報勞動部,不影響該等勞工申請薪資補貼資格。
17減班休息要如何通報?
(一)
勞雇雙方應先進行協商,經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列冊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科學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管理局,若無勞工局(處)則可能是社會局(處))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二)
目前規定通報一次的減班休息可實施3個月,如對縮短工時之通報方式或規定有疑義,可洽詢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18如果有變更減班休息期間或提前中(終)止減班休息,該怎麼辦?
勞雇協商同意減少工時的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若有變更,申請薪資補貼之雇主或勞工應於變更之次日起7日內,通知受理分署;如縮短減班休息期間未依規定通知分署者,則變更當月之薪資補貼將不予核發或限期返還。
19薪資補貼撥款方式為何?
提出申請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將匯入勞工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20申請僱用安定措施期間薪資補貼,能否同時申領充電再出發訓練津貼?
減班休息勞工可視自身需要,選擇參加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領訓練津貼又可提升技能)或是僱用安定措施之薪資補貼,但不得同時請領。
21勞工如何申訴減班休息通報、投保薪資、勞動條件等權益事項?
可洽工作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科學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管理局,若無勞工局(處)則可能是社會局(處))。
22加保在職業工會的受僱勞工可以申請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嗎?
(一)
不可以。
(二)
但如果勞工有2份以上工作,而其中1份工作的雇主有為勞工投就業保險(或逾65歲、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屬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由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即可以有投保該保險之工作適用本項措施。
23留職停薪之勞工可否請領本項薪資補貼?
(一)
「減班休息」是指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工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並應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
而「留職停薪(包含育嬰留職停薪、傷病留職停薪及個人因素留職停薪等)」是指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勞工本無提供勞務之義務,該期間無法實施減班休息,故不可申請薪資補貼。
24不予核發補貼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薪資補貼或以書面限期返還:
  1. 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2. 雇主與勞工協商縮短減班休息期間,未於規定7日內通知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3. 勞工於請領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具有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
  4. 不實申領。
  5. 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核。
  6. 所申請之薪資補貼期間已領取本署、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7. 所申請之薪資補貼期間不在公告的辦理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內。
  8. 勞工受僱之事業單位不屬於公告的行業別。
  9. 其他違反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
25勞工可以透過那些管道查詢個人投保資料?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得由其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查詢。個人查詢投保資料之方法如下(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查詢,或電洽該局電話服務中心02-23961266轉分機3111):
  1. 以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2. 以中華郵政金融卡透過郵局實體自動櫃員機查詢。
  3. 網路查詢。
  4. 臨櫃查詢。
  5. 電話查詢。
26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申請的相關諮詢管道為何?
(一)
本措施薪資補貼相關問題諮詢:請洽工作所在地分署或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
  •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1411
  • 桃竹苗分署:03-4855368#1802
  • 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2126、2133~2137
  • 雲嘉南分署:06-6985945#1699
  • 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2114、2102
(二)
減班休息通報相關規定及作業:請洽工作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27不符合僱用安定措施適用行業的減班休息勞工,還有哪些措施可以申請?
(一)
如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實施並經通報減班休息,建議可參考運用勞動部推動之「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免費參加事業單位辦理、分署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課程,且符合規定的減班休息勞工,可依實際參訓時數領取訓練津貼,每小時比照基本工資發給,每月最高100小時,對於企業則可補助辦訓費用最高190萬元。
(二)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相關問題諮詢:
  1. 相關資訊可查詢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2. 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
  3.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1306
  • 桃竹苗分署:(03)485-5368#1909、1925
  • 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1506
  • 雲嘉南分署:(06)698-5945#1308
  • 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