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n專案就業獎勵常見問答(Q&A)

1本要點之推動目的為何?
因應112年4月27日行政院核定推動「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為提高勞工受僱於專案缺工職缺之意願,協助重大缺工產業儘速補實人力缺口,爰訂定本要點。
2本要點勞工就業任職的職缺,是否有限定範圍?
有的,本要點勞工之適用職缺,是有限定範圍的。為配合「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之推動,透過跨部會合作,由有缺工情形的產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勞動部提出缺工專案會商需求,並依據會商結果提送專案職缺,並刊登在台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再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失業勞工至經認定之專案職缺就業,本要點就符合規定之勞工,核發專案就業獎勵津貼。
3勞工參加管道、媒合推介單位及津貼申請受理單位為何?
  1. 參加管道:
  2. (1) 實體通路: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虛擬通路:台灣就業通網站。
  3. 媒合推介單位: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期間:112年5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4. 津貼申請方式:可透過台灣就業通網站「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專區線上申請,或向原推介就業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求職勞工從事專案職缺時,勞工應備資格為何?
受推介參加之勞工,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或前述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時,須為失業者身分,即未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3. 受推介勞工不得具營利事業之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身分。
5參加專案職缺之勞工,須符合什麼要件才可以請領就業獎勵津貼?
勞工符合下列各點規定,得提出就業獎勵津貼之申請:
  1.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時,具下列資格之一:
  2. (1) 失業期間連續達14日以上之高齡者及特定對象,包含: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2) 一般失業勞工,包含: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經會商公告專案職缺工作之勞工,連續受僱滿30日,且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4. 須以全時工作受僱,且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專案缺工工作之薪資基準;如具特定對象身分者,得以部分工時受僱,且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專案缺工工作之薪資基準1/2。
  5. 受僱勞工不可以是雇主(含事業單位負責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以及不可為該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6勞工推介卡回覆方式及期限為何?
失業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7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路、親自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7就業獎勵津貼資格之勞工,其核發基準為何?
依身分別核發下列就業獎勵津貼,又如勞工「到職之日」符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之特定地區者,加發特定地區加給,最長發給12個月:
專案就業獎勵
8申請本專案缺工就業獎勵津貼之勞工,每月薪資須達勞動部公告之薪資基準,前開勞工所領每月薪資內容,包含哪些項目?是否含加班費?
  1. 本專案所定薪資,係依據勞動部定義之「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危險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若以實物方式給付者,應按實價折值計入。以上均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等。
  2. 加班費非屬上開「經常性薪資」範圍項目,故不包含之。
9勞工經推介就業,到職之日原位於勞動部公告之特定地區,之後該地區因勞動部公告變動為非屬特定地區時,勞工是否能繼續申請特定地區加給?
  1. 可以。本專案為提高勞工至特定地區就業之意願,勞工經推介受僱,到職當日之工作地點屬勞動部公告之特定地區,之後該地區經勞動部公告變動為非屬特定地區時,仍得繼續請領特定地區加給
  2. 反之,勞工經推介受僱,到職當日之工作地點原即非屬勞動部公告之特定地區,之後該地區雖經勞動部公告變動為特定地區時,由於勞工到職就業時,即非屬加發獎勵適用對象,故仍不得請領特定地區加給。
10勞工經推介就業,到職日原位於特定地區,之後因雇主指派或個人意願,調動至非屬特定地區時,勞工的就業獎勵津貼加給,如何計算?
勞工受僱後,如因雇主指派或個人意願等因素調動工作地點時,則依勞工變動後之實際工作地點,重新認定是否符合特定地區加發範圍,並依實際工作地點之天數比例計算加給,勞工亦得選擇遞延申請。
11具特定對象資格之勞工,經推介就業,原為全時工作/部分工時,之後因雇主指派或個人意願,調整為部分工時工作/全時工作,勞工的就業獎勵津貼,如何計算?
勞工受僱後,如因雇主指派或個人意願等因素,調整工時型態,則依勞工變動後之工時類型,按天數比例計算核發就業獎勵,勞工亦得選擇遞延申請。
12勞工已經成功推介就業,何時要提出就業獎勵津貼的申請?領取方式為何?
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90日的次日起90日內,透過台灣就業通網站之「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專區線上上傳申請資料,或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將於審查通過後,匯入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
  1. 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2.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3. 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4. 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已併入津貼申請書內,無須另外提供)。
  6. 其他經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受僱勞工未檢齊上開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勞工如未變更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及勞工匯款帳戶者,得於第2次以後申請案,免附上開第2項及第4項文件。
13勞工如何查詢個人投保資料?參加本專案期間,雇主將受僱勞工中斷投保或改投保到其擁有的另一間公司,是否影響到勞工請領就業獎勵津貼的權益?
  1.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得由其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查詢。勞工可依下列方式查詢:
  2. (1)以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2)以中華郵政金融卡透過郵局實體自動櫃員機查詢。
    (3)網路查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頁請點我
    (4)勞保局辦事處臨櫃查詢。
    (5)電話查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轉分機3111)
  3. 基於雇主應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為所僱用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就業保險,審查參加本專案勞工的受僱情形,係依其投保「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情形認定之。
  4. 本專案規定勞工須持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如果勞工未連續受僱且雇主亦中斷投保,則不符獎勵請領規定,勞工可向原推介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以利後續進一步提供協助。
  5. 如果勞工先後投保於2家公司,前後投保的公司如無總機構及分支機構關係,雖有以同一自然人為其代表人或不同公司間係屬關係企業的情形,仍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即不同法人,因此可能導致勞工受僱期間中斷,以致勞工無法繼續請領就業獎勵津貼。
  6. 因此,請勞工務必留意自身投保情形,以保障權益。
14勞工申請就業獎勵津貼有無限制?
  1.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就業獎勵津貼與下列補助或津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請領:
  2. (1)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2)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3)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
    (4) 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
    (5) 政府機關所定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3. 勞工曾經領取下列補助或津貼,合併本專案津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4. (1)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2)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3)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
    舉例:勞工先申領照服就業獎勵6個月,後來轉職參加本專案缺工職缺,得再申領本專案就業獎勵津貼,計6個月(即以最後適用之津貼措施,作為認定基準)。
  5. 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缺工專案實際執行情形,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實地查核或電話抽查,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勞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5失業勞工如果於同一時期受僱於2個以上工作,可否都申請就業獎勵津貼?
同一受僱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2個以上工作者,依規定僅得擇一申領就業獎勵津貼。
16「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宿業穩定接待國際旅客服務量能實施要點」與本專案津貼可以同時請領嗎?或者與勞動部的「僱用獎助」措施,可以同時請領嗎?
  1. 交通部觀光局的房務員補助是提供給「雇主」的補助措施,與本專案適用對象不同,因此二者不相衝突,雇主與勞工可以分別依照規定領取雇主的補助與勞工的就業獎勵。
  2. 交通部觀光局的房務員補助,與勞動部「僱用獎助」措施,由於同樣屬於給予「雇主」的僱用獎助措施,屬同性質補助,因此,雇主只能擇一請領。
17本專案相關諮詢管道為何?
  1. 「台灣就業通」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
  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地分署:
    (1)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1461
    • 基隆就業中心(02)24225263*3114
    • 羅東就業中心(03)9542094*5152
    • 花蓮就業中心(03)832-3262*6134、6130
    • 玉里就業中心(03)8882033*7131
    • 金門就業中心(082)311119*8125
    (2)臺北市就業服務處(02)23085231*211
    • 艋舺就業服務站(02)23085231*710
    • 北投就業服務站(02)28981819*112
    • 西門就業服務站(02)23813344*118、108
    • 南港東明青銀就業服務(02)27400922*112、106
    • 景美就業服務站(02)89315334*18、17
    • 信義就業服務站(02)27293138*24、21、22
    • 內湖就業服務站(02)27900399*111
    • 個案管理資源站(02)29302696*21
    (3)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02)22465066*1135
    • 板橋就業服務站(02)2959-8856*703
    • 三重就業服務站(02)2976-7157*706
    • 中和就業服務站(02)2246-1250*405
    (4)桃竹苗分署(03)4855368*1812
    • 新竹就業中心(03)5343011*5325
    • 竹北就業中心(03)5542564*3111
    • 苗栗就業中心(037)358395*6213
    (5)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03)3322101*8015
    • 桃園就業中心(03)3333005
    • 中壢就業中心(03)4681106
    (6)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2351
    • 彰化就業中心(04)7273607
    • 員林就業中心(04)8345369*207
    • 南投就業中心(049)2224094*73
    (7)臺中市就業服務處(04)22289111*36213
    • 豐原就業中心(委辦臺中市政府) (04)25271812*329
    • 沙鹿就業中心(委辦臺中市政府) (04)26231955*121
    • 臺中就業中心(委辦臺中市政府) (04)22225153*228
    (8)雲嘉南分署(06)6985945*1341-1343
    • 臺南就業中心(06)2371218*324
    • 永康就業中心(06)2038560*305
    • 新營就業中心(06)6328700*142
    • 嘉義就業中心(05)2240656*204
    • 朴子就業中心(05)3621632*213
    • 斗六就業中心(05)5325105*302
    • 虎尾就業中心(05)6330422*307
    (9)高屏澎東分署 (07)8210171*2212
    • 屏東就業中心(08)7559955*208
    • 潮州就業中心(08)7882214*212
    • 台東就業中心(089)357126*215
    • 澎湖就業中心(06)9271207*32
    (10)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07)7330823*412
    • 委辦鳳山就業服務站(07)7410243*305
    • 委辦岡山就業服務站(07)6228321*208
    • 楠梓就業服務站(07)3609521*11、12
    • 成功就業服務站(07)5509848*626、627
    • 三民就業服務站(07)3837191*17
    • 前鎮就業服務站(07)82207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