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僱用獎助措施是什麼?
為提高雇主僱用弱勢失業勞工意願,依雇主僱用經公立獎助措施,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
2僱用獎助措施內容
適用對象
(一)事業單位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二)勞工資格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特定對象如下:
(1)高齡者。
(2)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3)身心障礙者。
(4)長期失業者。
(5)獨力負擔家計者。
(6)原住民。
(7)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8)更生受保護人。
(9)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10)二度就業婦女。
(11)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如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一)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就業諮詢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二)雇主須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始得於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3符合申請僱用獎助的雇主與失業勞工的資格條件為何?
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失業勞工:下列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高齡者、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2)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
4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流程?
凡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所推介全時(月薪制)或部分工時(非月薪制)之弱勢勞工連續達30日以上,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依僱用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9,000元-15,000元或每人每小時50-80元(受推介的弱勢勞工身份不同,獎助額度不同),最長12個月。
5僱用獎助的補助金額為何?
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 僱用高齡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5,000元。
- 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3,000元。
- 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如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1,000元。
-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9,000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 僱用高齡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80元,每月最高發給15,000元。
- 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70元,每月最高發給13,000元。
- 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如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6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1,000元。
-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5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9,000元。
6雇主申請僱用獎助之期限及僱用期間,應如何計算?
僱用期間連續滿30日以上之雇主得申請僱用獎助,但第1次申請必須於僱用滿30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之後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僱用期間,1個月以30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7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應準備哪些文件?
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應準備: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8雇主在何種情形,不予給付僱用獎助?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獎助:
一、申請僱用獎助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申請僱用獎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
二、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五、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六、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七、第四條受委託之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
八、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9廠商進用新住民(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是否可申請僱用獎助津貼?
一、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規定,可申請僱用獎助。
二、雇主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僱用新住民,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僱用新住民,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10公司聘用年青人是否有補助?
一、為提升雇主僱用弱勢失業勞工之意願,促進渠等勞工就業,本署推動僱用獎助措施。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或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二、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30日,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獎助金額依僱用勞工不同身分別發給,最長獎助12個月,最高獎助新臺幣15萬6千元。故雇主如有求才需求,可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三、青年具有前述特定對象,如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等身份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依就業諮詢結果運用僱用獎助推介且經雇主僱用後,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僱用獎助。
11企業申請聘僱中高齡者獎助
一、為提升雇主僱用弱勢失業勞工之意願,促進渠等勞工就業,勞動部推動僱用獎助措施。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以下簡稱中高齡辦法)第38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就保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高齡者、中高齡者及特定對象,或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二、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30日,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獎助金額依僱用勞工不同身分別發給,最長獎助12個月,最高獎助新臺幣18萬元。
三、前述高齡者係指逾65歲者、中高齡者係指年滿45歲至65歲者;特定對象除中高齡者外,還包括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
四、雇主有求才需求,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符合上開資格勞工後,得依中高齡辦法及就保辦法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僱用獎助。